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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区别认定

时间:2024/1/20 21:52:13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40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直接经营、入股分成、兼职取酬以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获利等营利活动的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第一,看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第二,看经营活动与所任公职的关联程度。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司、企业的材料、物资、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决策权以及因其职务关系而知悉的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企业投资方向等重大信息等便利条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中的“营利活动”包括三类:一是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二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营利活动,包括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获利;三是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取酬。

  第三,看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不要求经营同类营业,但需要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制定出台的关于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从事相关营利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

  第四,看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的数额。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谋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则不以犯罪论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则不要求谋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行为人只要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一般即构成违纪,关于情节轻重则需综合考量获利方式、获利多少、造成的负面影响等。如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般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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