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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构成受贿的认定

时间:2022/6/16 20:40:48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716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构成受贿的认定



1998年2月至2008年6月间,上诉人区秉昌在先后担任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交委)主任、工委书记,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收受款物、接受请托人出资装修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多种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045659.91元、港币505000元、美元3000元。2009年7月,上诉人区秉昌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208813.91元,港币50000元及赃物翡翠雕件一件。


其中,2006年,上诉人区秉昌在担任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示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就欧汉所在的汉斯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斯伟公司)与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越秀天安大厦股权转让事宜加快谈判进度。在此过程中,上诉人区秉昌向欧汉提出其女儿欲购买欧汉的家族企业广州市汉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公司”)开发的汉苑住宅一套,在区秉昌的要求下,欧汉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每平方米7000余元的价格出售。2006年10月17日,上诉人区秉昌的女儿和妻子根据区秉昌与欧汉约定的前述单价,以人民币1139184元的总价格向汉源公司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59号的2207房。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07500元,与合同价差额为人民币868316元。上诉人区秉昌收受贿赂人民币868316元。


关于被告人区秉昌认为上述购房行为不是受贿的意见。广东高院查明认为1、证人林某远、欧某明的证言及上诉人区秉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2006年上半年,汉斯伟公司负责人欧汉与区秉昌商谈汉斯伟公司与越秀集团关于天安酒店股权转让的事宜。期间,上诉人区秉昌向欧汉提出其女儿欲购买汉源公司开发的汉苑住宅,并要求欧汉在购房价格给予优惠,欧汉基于其和越秀集团进行收购股权谈判,同意给予价格优惠。2006年10月17日,上诉人区秉昌的女儿和妻子以人民币1139184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59号的2207房。根据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7500元,与合同价格差额为人民币868316元,显然,区秉昌对房屋的实际价值及购买该套房屋实际付款之间存在的巨大差价是明知的,要求该种优惠价格实际上是属于变相收受财物,表明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符合《意见》规定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受贿行为方式,构成受贿罪。



张立文律师是北京专业的办理职务犯罪贿赂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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