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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的谋利要件,不要求受贿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

时间:2022/5/28 16:12:03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54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一、被告人冯力文于2017年6月至8月间,利用担任某法院执行三庭法官助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社会人员曹某请托,违规使用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工作证件等,多次在中国工商银行知春路支行等多家银行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共计300余条,将200余条银行查询结果非法提供给曹某,并因此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被告人冯力文于2017年8月向其所在单位承认了帮曹某查询信息的事实,称收取了3万元。经市高院纪检组移送,朝阳区监察委于同年9月1日对冯力文立案,冯力文于当日到案。



二、被告人冯力文于2017年初,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其同学于某请托,以组织饭局当面询问、打电话询问的形式,在一民事案件再审审查期间违规向某法院法官彭某打探其承办的该案件进展情况,并先后两次收受于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冯力文收受于某3万元应认定系斡旋受贿。经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故斡旋受贿的谋利要件,不要求受贿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尽管彭某与冯力文之间存在级别高低、资历深浅,但均不影响法庭对冯力文斡旋受贿犯罪的认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力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直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滥用职权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并罚惩处。冯力文在单位尚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其滥用职权为他人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部分受贿事实,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收受于某贿赂款的事实,其所犯滥用职权罪有自首情节,所犯受贿罪存在部分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及受贿罪均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冯力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在案之人民币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实践中每个案件均有不同的特殊性,仍需个案具体分析确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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