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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别情形,横向和纵向工作联系

时间:2022/5/28 15:54:16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531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被告人胡洪涛于2004年11月19日任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2008年3月26日任省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2014年9月29日任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副组长。自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洪涛利用担任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


其中,证人胡某1证言:2012年上半年,其找胡洪涛帮忙解决儿子范磊就业问题,送给胡洪涛5万元。后胡洪涛说给范磊安排到芜湖三山电厂工作。


被告人对本起事实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胡洪涛和徐某之间没有职务联系,胡洪涛收受亲戚胡某15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构成受贿罪。

关于收受胡某15万元是否构成斡旋受贿的问题,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被告人胡洪涛、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即我国刑法理论上的斡旋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行为人因自己的职权、地位对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行为人身居较高职位、拥有较为广泛的职权,从而对那些并不隶属于他领导或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另一类是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因工作联系而影响到对方的职务行为。这种工作联系又可以分为纵向的工作联系和横向的工作联系。所谓纵向的工作联系,通常是指上级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下级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上的联系。所谓横向的工作联系,通常是指在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之间有公务关系的不同部门、单位之间,这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与那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行为上的影响关系,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左右或者影响另一方,使其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事。上述均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形。

胡洪涛作为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为使胡某1之子范磊能顺利被聘到华电芜湖发电公司工作,利用其职务行为上的影响关系,找到时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有独资)总经理徐某帮忙打招呼,破坏了国有公司、企业招录行为的公平竞争性,属于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实践中每个案件均有不同的特殊性,仍需个案具体分析确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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