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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犯罪解析——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案

时间:2020/12/8 17:26:02    来源:    作者:    点击:3425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犯罪解析: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交大昂立 JIAODA ONLLY

 

200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  股票代码:600530

 

交大昂立基本概况:

1997 年 12 月 24 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交通大学、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茸北工贸实业总公司等做为主要股东于发起设立。2001 年 6 月 18 日采取网上定价的方式公开发行A 股5000 万股。2010年4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南方航空作为成份股之一。交大昂立主要从事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2016年营业收入 253,266,715.78,总资产2,465,141,766.48。交大昂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公司董事长许晓鸣、总经理兰先德均出席了现场推介活动。

未曾想到,十几年后,2010年11月时任交大昂立副董事长兼总裁兰先德及另外两名高管范小兵、叶文良被上海市二中院认定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兰先德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范小兵、叶文良分别获刑6年、12年。此后2013年08月时任上海理工大学校长许晓鸣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3万元,犯受贿罪,被上海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至此,交大昂立两位创始级人物,首任董事长及首任总经理均双双获刑。

重大事项公告:

2009年2月26日,交大昂立发出(临:2009-05号)重大事项公告:公司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三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已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兰先德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 4750 余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570 余万元,挪用公款 9000 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诉。范小兵伙同兰先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570 余万元,挪用公款 5500 万元,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诉。叶文良伙同兰先德,侵吞公共财物 4750 余万元,挪用公款 3500 万元,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诉。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法提起公诉。上述内容不会给公司新增资产损失。公司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尽可能为公司挽回以往的损失。

 

案例解析:

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案

一、兰先德其人

兰先德生于1957年,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员,家乡系四川成都附近一个贫苦地区,考入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在30岁时跳槽到了上海交大成为一名讲师。曾在化工部第八设计院、上海交通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系等单位工作。作为交大昂立主要创始人之一,兰先德陆续担任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届董事会董事,此前担任交大昂立总裁兼党委书记;担任中国青年科技工作协会副会长、中国保健品协会副会长等职,并获得过团中央全国青联和科技部颁发的“中国优秀青年科技创业奖”、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上海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保健品业内人士认为兰先德是一个看上去充满了儒雅气质的企业家。他所带领的企业在近20年的时间打造了无人可比的保健品帝国。兰先德和他的交大昂立集团,书写一个充满了悲情的中国保健品企业兴衰史。

二、兰先德和“昂立一号”

上个世纪80年代末,身为上海交大青年教师的兰先德和同事一起发现了一种有益的菌株,这就是后来人们所熟悉的“昂立一号”口服液的主要成分,在当时为了可以把这个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兰先德选择了下海经商的路子。1990年,昂立公司正式成立,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的有关规定,由教师和校属科研人员以科研费用来成立的公司,股权全部归学校拥有,经营权则在于教师,属性为国有企业。这种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特殊公司构建模式为后来兰先德卷入利益之争埋下了祸根。在最初的阶段,交大给予昂立资金、技术、人才、政府关系等各方面的支持,在强有力的体制支持之下,交大昂立迅速进入上升渠道, 1998年,“昂立一号”口服液的销售额一跃突破6亿元,这在当时已是一个惊人的数字,2001年交大昂立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而兰先德也就凭此坐上了我国保健品行业大佬的头把交椅。世事轮回,辉煌之后则是无尽的落寞。

三、兰先德的左膀右臂范小兵和叶文良

范小兵(女)是交大昂立公司副总裁和总工程师,分管战略规划和投资,兼任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范小兵是典型的海归派,她于上世纪80年代末回国,曾经是“上海十大青年经济人物”,颇受兰先德赏识。范小兵还是上海基督教女青年会理事。熟悉她的人认为,范小兵性格敏感、柔弱,经常参加一些慈善活动,在圈子里很有人缘。
        
叶文良是交大昂立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也是兰先德一手提拔起来的。叶文良曾经是上海市松江县五里塘乡乡长助理,彼时交大昂立的工厂设在此地,他与兰先德交往甚多,后来深得兰先德器重,便到交大昂立任职,被委任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胆子很大,很敢闯”是大家对叶文良的评价。而这个岗位是交大昂立在后来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彼时,房地产已成为交大昂立利润收入的主要来源。兰先德的悲剧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公司主业亏损导致他把重心放在了房地产上,而最终也栽在了房地产上。

四、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兰先德于1997年12月由上海交通大学推荐至参股的昂立股份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2003年至2007年10月间,兰先德利用其担任昂立股份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裁以及昂立房产董事、诺德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范小兵、叶文良分别结伙,侵吞公共财物4,750余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70余万元,挪用公款9,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小兵伙同兰先德,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70余万元,挪用公款5,5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文良伙同兰先德,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4,750余万元,挪用公款3,5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系共同犯罪,又分别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事实如下:

1、 共同贪污4,753万余元

2002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以下简称中山街道)拟对下属企业上海茸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茸北房产)进行改制,经与兰先德、叶文良商议决定,茸北房产的上级单位上海茸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茸北资产)将原茸北房产的资产及负债进行分割剥离,总计剥离出6,804万余元资产转让给昂立股份公司及叶文良等11名自然人。

2002年6月,茸北资产与昂立股份公司及叶文良代表的11名自然人签订《产权转让协议》,茸北房产以转让费650万余元出让给昂立股份公司、叶文良等11名自然人合作经营,昂立股份公司持股80%,11名自然人持股20%。同期,叶文良代表茸北房产与茸北资产另签订一份《产权转让协议》,茸北资产将原茸北房产祥和二期等三块土地使用权及公司部分负债共同出让,土地转让费、债权之和与债务相抵,转让费持平,茸北房产的净资产从6,804万余元降为650万余元,昂立股份公司按照80%的出资比例支付520万余元,叶文良等11名自然人按照20%的出资比例支付130万余元完成资产收购。之后,由昂立股份公司与茸北资产补签备忘录,要求茸北房产转制后注册资金应达到2,000万元,新增部分全部由自然人认购,除按照《产权转让协议》自然人已持有的20%股份外,转制完成后自然人股份应超过50%。

2002年7月,茸北房产注册资金变更为1,200万元。同年8月,昂立股份公司和叶文良等11名自然人以650万余元收购茸北房产6,804万余元总资产的产权交割完成。叶文良等11名自然人股东于2002年8月间,将出资款240万元注入茸北房产。

2003年1月,茸北房产拟再次增资。兰先德、叶文良利用职务便利,隐瞒茸北房产的真实资产状况,未经昂立股份公司董事会讨论和公告,擅自决定昂立股份公司放弃对茸北房产的增资权,茸北房产增资800万元全部由自然人股东认购。同年3月,兰先德、叶文良通过茸北房产董事会决定,包括兰先德、叶文良在内的自然人股东出资800万元,公司注册资金增至2,000万元。兰先德与叶文良约定,在增资时将其出资150万元隐匿在叶文良名下。至此,茸北房产股东出资比例变更为昂立股份公司出资960万元,占48%,叶文良等11名自然人出资1,040万元,占52%。上述11名自然人系实名股东,其中叶文良名下500万元,兰先德、叶文良各实际出资150万元,占全部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各14.42%。

2005年8月,证监部门因茸北房产增资过程涉嫌关联交易未公告而对昂立股份公司进行稽查。同月,兰先德在向昂立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上述情况时,隐瞒茸北房产增资时的真实资产状况,致使董事会追认同意兰先德关于昂立股份公司放弃增资权的决定。

至2002年12月31日,茸北房产的净资产为1.48亿余元,昂立股份公司持有80%的股份,应占净资产价值1.18亿余元,叶文良等11名自然人持有20%的股份,应占净资产价值2,970余万元。2003年3月,茸北房产注册资金增至2,000万元,兰先德、叶文良擅自通过将茸北房产增资的800万元全部由自然人股东出资的方式,使原有昂立股份公司在茸北房产中的股权比例从80%下降至48%,叶文良等11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比例从20%上升至52%。叶文良等自然人股东以上述手法非法取得原应由昂立股份公司所有的32%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为4,753万余元,扣除出资的640万元,实际多获取净资产价值为4,113万余元,其中,兰先德和叶文良实际分别多获取净资产价值593万余元。

   案情解析:上述案情相的核心在于,茸北房产增资时,股东昂立股份公司及11名自然人均系股东,应当以相同比例增资。兰先德、叶文良为使其二人与其他自然人股东获取更多利益,在明知茸北房产相关财务报表不能反映公司真实经营和资产状况,实际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茸北房产的真实资产经营状况,未经昂立股份公司董事会讨论和公告,利用职务便利,将茸北房产增资的800万元全部由自然人股东出资的方式,擅自让昂立股份公司放弃增资权。兰先德以隐名股东的形式,出资150万元由叶文良代持股份,从而使昂立股份公司通过增资即可应享有的资产权益4,113万余元由兰先德、叶文良等个人占有,兰、叶两人分别占有资产价值593万余元。2005年8月,当证监会因上述行为涉嫌关联交易未公告而对昂立股份公司进行稽查,兰先德向昂立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时,隐瞒茸北房产增资时的真实资产状况,致使董事会追认同意兰先德关于昂立股份公司放弃增资权的决定。因此兰先德、叶文良的上述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共同受贿1,571万余元、挪用公款5,500万元

  2003年上半年,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公司,2002年12月成立,注册资金800万元)欲开发本市宝山区杨行地块,因不具备投标资质和缺乏开发资金,捷捷公司总经理朱甲向兰先德、范小兵提出捷捷公司与昂立股份公司合作开发杨行地块的意向。兰先德等人经考察后,与朱甲商定合作,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茸北房产参加投标杨行地块,昂立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负责提供开发资金,朱甲负责投标及后续事宜。同年10月,茸北房产竞标成功并取得杨行地块开发权。其间,范小兵与朱甲约定,朱甲将其所有的捷捷公司名下50%股份给予范小兵等人,范小兵等人可按比例享有捷捷公司开发杨行地块的收益,该部分股份隐匿于范小兵的姐夫、即捷捷公司挂名股东陈甲名下。范小兵将上述情况告知兰先德后,两人商定共同分享上述50%捷捷公司股权。

  2003年7月,朱甲将捷捷公司注册资金从800万元增至1,600万元,增资款800万元由朱甲借款验资,兰先德、范小兵均未实际出资,陈甲作为捷捷公司股东替兰先德、范小兵持股。同年11月,茸北房产、捷捷公司、上海金叶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草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宝茸房产作为项目公司开发杨行地块。次年1月,宝茸房产注册资金增至2,000万元,其中,茸北房产、捷捷公司各占40%股份,金叶草公司占20%股份。2005年初,叶文良获悉兰先德、范小兵在捷捷公司持有股份后,向朱甲提出参股捷捷公司的要求。兰先德、范小兵、朱甲经商议后,决定将兰先德、范小兵隐名享有的捷捷公司50%股份中分出其中的40%与叶文良共同持有,另60%股份向叶文良隐瞒,仍由兰先德、范小兵共同持有。同年1月,朱甲将捷捷公司注册资金增至2,200万元,增资款600万元由朱甲借款验资,陈甲名下股份比例由50%变更为20%,并告知叶文良该20%股份由叶文良与兰先德、范小兵三人共同持有。陈甲名下另30%股份则隐匿到朱甲名下,仍由兰先德、范小兵两人共同享有,兰先德、范小兵仍未出资。其间,叶文良从金叶草公司转账440万元支付给捷捷公司,作为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三人参股部分的出资款。

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间,捷捷公司分别以预分红、正式分红和借款名义进行了两次分红,朱甲向兰先德等人支付分红款共计2,568万元,其中,兰先德、范小兵两人共同收受未出资部分的捷捷公司的分红款共1,571万余元,兰先德、范小兵实际分别收受845万余元、725万余元。

   案情解析:上述案情的核心在于,朱甲将所持有的捷捷公司股份先后隐匿于他人及其本人名下给予被兰先德、范小兵,且兰先德、范小兵未予支付对价,亦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其间,兰先德、范小兵分别利用担任昂立股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的职务便利,为捷捷公司提供开发杨行地块项目的资质、资金等帮助。事后,兰先德、范小兵按隐匿股份比例从朱甲处收取了捷捷公司红利中两人未出资部分的分红款共计1,571万余元,兰先德实得845万余元,范小兵实得725万余元,上述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两人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出借诺德公司5,500万元给捷捷公司,上述资金被挪用后,两人个人利益的实际获取是通过分红的方式共同收受捷捷公司朱甲的贿赂款1,571万余元,兰先德、范小兵的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择其中重罪处罚。现认定两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对兰先德、范小兵挪用5,500万元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3、共同挪用公款3,500万元

  2004年间,中山街道欲出售其下属企业茸北工贸名下的昂立股份公司法人股,经与兰先德、叶文良商议后决定,由兰先德、叶文良等人参股的蓝鑫公司(2000年12月由原昂立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转变而来,兰先德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以每股3.5元的价格收购茸北工贸名下的1,000万股昂立股份公司法人股,总收购价为3,500万元。因蓝鑫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能力,兰先德、叶文良与中山街道约定,由昂立房产以购买土地预付款的方式代蓝鑫公司支付上述3,5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004年11月,茸北资产与蓝鑫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蓝鑫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向茸北工贸收购1,000万股昂立股份公司法人股,在股权变更前,上述股份继续由茸北工贸持有,但蓝鑫公司享有全部完整权利。同日,叶文良代表昂立房产与茸北资产签订《关于土地预付款的备忘录》。备忘录约定:昂立房产支付茸北资产土地预付款共4,000万元,其中包括昂立房产之前已支付给茸北资产的土地预付款500万元,该500万元系昂立房产于2002年11月支付给中山街道建委购买土地所用,因购买未成由中山街道建委退回茸北资产;在蓝鑫公司未付清前述茸北工贸股权转让款前,昂立房产不得向茸北资产催收上述土地预付款。

  2004年12月初,兰先德、叶文良经商议,由昂立股份公司以借款形式支付2,000万元至昂立房产,叶文良指示财务人员将上述2,000万元款项转付茸北资产。同月,昂立房产又以土地预付款名义支付茸北资产1,000万元。其间,双方约定余款500万元以昂立房产2002年支付给中山街道建委并滞留在茸北资产账上的500万元土地预付款进行冲抵。至此,昂立房产按备忘录约定向茸北资产付清了3,500万元土地预付款。

  2007年初,昂立股份公司法人股部分解禁上市流通。中山街道根据兰先德、叶文良的要求,同意在抛售法人股时,按照蓝鑫公司与茸北工贸的持股比例分配抛售数量及收益,并由兰先德指派公司证券业务代表协助茸北工贸操作抛股事宜。同年3、4月间,在以公司审计需要为由征得茸北资产同意后,叶文良指示财务人员,将一笔4,116万元的款项在昂立房产和茸北资产之间来回走账,形成茸北资产对昂立房产新借款共计4,116万元,但在茸北资产账上,该笔4,116万元仅作为借款往来,原3,500万元土地预收款未平账。

  2007年4月,根据叶文良的要求,茸北资产将茸北工贸转入的蓝鑫公司抛股收益2,000万元支付给昂立房产,昂立房产收到后以收回借款名义入账。同年10月,在兰先德、叶文良的安排下,蓝鑫公司从上海三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2,000万元以收购股权为名支付给茸北工贸,茸北工贸即将上述2,000万元付回蓝鑫公司。蓝鑫公司再以股权收购为名支付给茸北工贸1,500万元,在财务上显示蓝鑫公司支付了全部3,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茸北工贸将收到的1,500万元通过茸北资产转付昂立房产,用于归还剩余土地预付款。昂立房产收到上述1,500万元后,在账面上作为收到茸北资产借款入账,但在茸北工贸和茸北资产的账上仍作为归还的土地预付款。至此,昂立房产2004年以土地预付款名义代蓝鑫公司支付给茸北资产的股权转让款全部归还。

  2007年10月,兰先德、叶文良以原股权转让协议中签约主体不对为由,向中山街道提出要以蓝鑫公司、茸北工贸为主体重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终止原土地备忘录的效力。同月,蓝鑫公司与茸北工贸签订新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茸北资产与昂立房产则签订《关于终止土地预付款的备忘录》,并在备忘录中约定茸北资产支付资金占用费382万余元。

2006年6月、2007年10月,茸北工贸根据兰先德、叶文良的要求,将蓝鑫公司应得2005年红利106万余元、2004年及2006年红利共计166万元以退股金名义支付给昂立房产。叶文良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将红利款挂于其他应付款科目。

案情解析:上述案情的核心在于兰先德、叶文良未经昂立房产董事会讨论,擅自决定将单位资金3,500万元出借给两人参股的蓝鑫公司,蓝鑫公司使用上述资金用于购买1,000万股昂立股份公司法人股,兰先德、叶文良可按比例享受蓝鑫公司所获分红收益。两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挪用资金罪。

4、关于兰先德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

  经查明,1997年上海交大委派兰先德至昂立股份公司担任董事,兰先德任总经理。2001年,昂立股份公司变更为非国有上市公司,改制后的公司前九大股东单位依据公司章程单独或联合推荐董事七人。其中,股东上海交大、上海国际株式会社等五家单位合并持有昂立股份公司30%股份,共同提名推荐董事三人,不包括兰先德。因此尚无证据证实上海交大再次委派兰先德在此期间任昂立股份公司董事。所以认定兰先德在昂立股份公司转制为上市公司后,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系再次受上海交大委派,或是原受上海交大委派在昂立股份公司从事公务存在延续的依据不足,兰先德的主体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定。无论在昂立股份公司还是下属昂立房产、诺德公司,兰先德的主体身份均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五、一审判决

1、兰先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范小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3年12月12日止。)

  3、叶文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2日止)

  4、三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六、二审判决:上海市高院于2011年6月21日,改判兰先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七、后续减刑

 1、兰先德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此后宝山监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对兰先德予以减刑建议书,2014年9月25日,上海二中院裁定对兰先德不予减刑。

2、2015年5月29日,宝山监狱提出对兰先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书。上海二中院根据兰先德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量原判刑罚以及服刑表现、实际退赃数额等因素,最终对兰先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4日止。)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张立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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