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京师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全国咨询热线:13501369536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的区别认定

时间:2022/6/5 22:49:10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709

基本事实:2011年3月初,原审被告人滕健为承接工程而需成立房地产公司,由于没有注册资金而找到珠海市甲天下商标事务所的原审被告人林文美,要求其负责垫资并办理一个注册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首期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的房地产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费用为10万元。2011年3月14日,滕健将5万元首期费用转入林文美的账户,并约定剩下的5万元等事情全部办完之后交齐。之后,林文美找到原审被告人黄少双,以85,000元的价格要求其负责办理垫资做工商登记,黄少双答应后找到原审被告人蓝辉,以76,000元的价格要求其负责办理。2011年3月21日黄少双将从林文美处拿到的首期费用5万元支付给蓝辉后,蓝辉找到涂某军(另案处理),以45,000元的价格要求其垫资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使用。2011年3月23日涂某军的1000万元垫资款到账后,蓝辉为滕健办理了珠海市汇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合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3月24日领取了汇合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3月30日,蓝辉带着涂某军、滕健将汇合公司银行帐户上10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还给垫资人涂某军。


关于本案定性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对于本案上诉人滕健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分析如下:


首先,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使潜在的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而虚假出资行为、抽逃出资行为则不仅使潜在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同时还侵犯公司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因此两罪的法定刑明显不同。本案中,汇合公司股东为上诉人滕健与黄某征,据上诉人滕健自己交代,其只是借用黄某征的身份证办理工商登记,而且书证也证实股东黄某征的投资款亦来自上诉人滕健委托的中间人垫资,也即上诉人滕健通过中间人垫资取得验资证明从而骗取公司登记并抽逃垫资款项的行为对汇合公司其他股东未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相反使其他股东成为既得利益者。因此,本案并不存在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实际利益的情形,不符合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客体要件。

其次,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抽逃出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成立之后。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蓝辉等人2011年3月23日取得验资证明的当天就向银行提交虚假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通知书》,目的在于转走注册资金,被银行发觉后才被迫于公司登记成立(2011年3月24日)之后抽逃出资。上诉人滕健等人抽逃出资行为表面上是发生在2011年3月30日,即公司登记成立之后,但是上诉人滕健等人抽逃出资行为的动机产生于注册成立公司之初,而且开始实施抽逃行为也是在通过验资之后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不符合抽逃出资罪中公司登记成立之后再抽逃的构成要件。


再次,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区别还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是行为人采取以无充有、以少充多的欺诈手段,使登记注册资本虚高于实际注入资本,行为人并未实际出资;抽逃出资是行为人实际出资后,抽逃已经实际出资的资金,资金不管是自有还是借贷,都必须是行为人享有控制权。本案中,上诉人滕健委托中间人垫资注册公司后,中间人独自完成开立股东账户与验资账户、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将资金注入股东账户、将股东账户资金转入验资账户、获得验资证明后将资金转走、最后将公司资料交给上诉人滕健等一系列行为。由此可见,中间人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完全掌控汇合公司账户及资金流向,直至资金转出汇合公司账户。在这一过程中,上诉人滕健对1000万元注册资金不享有任何权利,也没有抽逃的权利,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另外,中间人提供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该1000万元并未借贷给上诉人滕健,而是由始至终由中间人掌控,中间人转走1000万元注册资金的行为本质上是中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一种处分权,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责性,中间人被苛责的最终原因在于其帮助上诉人滕健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系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帮助犯。


最后,被告人滕健委托中间人垫资1000万元是为了取得表面真实有效的验资报告,一旦通过验资,虚假的注册资本立即由中间人转走,自始就有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主观故意,其一系列行为的目的就是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注册成立公司,其在委托中间人垫资注册公司时,对自己不享有注册资金的任何权利以及中间人必然会抽回注册资金的事实有清晰认识,其行为的本质属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因此,其行为更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滕健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用找人垫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原审被告人林文美、黄少双、蓝辉明知上诉人滕健以找人垫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而予以协助,是共犯。被告人林文美、黄少双、蓝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滕健、林文美、黄少双、蓝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结合原审被告人林文美、黄少双、蓝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咨询热线

13501369536

律师执业证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