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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区委巡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朝阳区实际,成立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委巡察办)。同时成立巡察党支部,隶属于朝阳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中央、市委和区委有关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向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区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承办市委巡视工作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
区委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被巡察对象遵守党章、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中央、市区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党的建设、班子建设、选人用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理论中心组学习等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区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次,做到巡察无空白、监督无例外,实现全面巡察。对巡察发现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区委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区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范围为:
(一)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地区工委(乡党委)、办事处(乡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人大主席、副主席,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
(四)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将区委巡察工作延伸到村、居、站、所;
(六)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律师执业证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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