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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制度还应该如何完善?

时间:2017/1/16 16:21:45    来源:    作者:    点击:1874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年时间里,取得的成绩无需赘言。但同时,诸多专家认为,目前的死刑复核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左卫民:从实体法角度控制死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表示,统计数据表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增加了三个刑庭,增加了数百位法官还有相应人员,新增了一个新的办公区,也多了很多案件,其中相当多是死刑复核案件,这就使最高法院宏观功能即法律统一适用功能之外,又增加了一项个案把关工作。这是最高法院史无前例的变化,而且放在世界层面看也是很独特的,没有哪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像中国最高法院一样,具体针对一大种类的案件行使全面的管辖权。这种变化带来的积极效应,是死刑案件数量下降到70%。

  但同时左卫民认为,根据目前的形势看,从程序角度控制死刑已经走到了尽头,潜力已经不大。“死刑核准权刚收回时,曾经有三年内达到死刑数字可以公开的目标。但如今十年时间已经过去,这个目标仍未实现,控制死刑应该换一种思路,从实体法角度做文章。”左卫民说。

  从实体法角度怎么控制死刑?左卫民表示,可以在罪种上想办法,大规模控制真正普遍适用死刑的罪种,如此死刑案件数量就可能大幅度下降,甚至下降到可以对外公开的程度。

  左卫民表示,目前判死刑案件的类型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是杀人案件占第一位、毒品案件占第二位,现在已经变成毒品案件占第一位、杀人案件占第二位。由此给我们提供了减少死刑案件的新思路。中国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可能在全世界司法程序中是最多的,那是不是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毒品犯罪的死刑标准,甚至是彻底废除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与左卫民的观点类似,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也认为控制死刑应该从实体法角度考虑。同时,邱兴隆认为,目前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应首先转变一个理念,即我们为什么要考虑死刑?考虑死刑的出发点是什么?现在大家都在讨论该不该死,却忘记了人的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讨论人是否该死是不理性的,讨论人在什么情况下人不该死才是理性的。

  

  少杀慎杀应该成为一种理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张立文律师认为,死刑核准权收回给最高法院有两个目标,第一个目标不能错杀冤杀,不要再出现佘祥林、赵作海这样的案件;另外一个目标就是少杀慎杀,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但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少杀慎杀原则还需继续贯彻,争取成为每一名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张立文律师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要逐渐明确必须判死刑的硬性标准,除此之外就是可杀可不杀的,有这样一个相对明晰的标准,可以让死刑核准的尺度很好把握。

  第二,死刑复核的法官需要树立一个思维逻辑,拿到一个复核的案件,首先想到的问题是这个人有没有必要必须死刑立即执行,而不是问我杀了这个人错不错,是否会承担责任。如果只问杀了这个人错不错,那肯定与少杀慎杀的原则相悖。所有法官在核准死刑案件时必须要首先考虑是不是一定要杀?是不是有必要杀?没必要就不应该杀。
  第三,从辩护的角度来说,凡是法定从轻的情节,只要主刑不适用,那么这个情节就没用了,但其实它也同样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了。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考虑在附加刑中少罚一点钱或者留下更多企业财产?怎么把从轻情节适用到死刑案件的附加刑中,让被告人亲属在情感上饱受失去亲人之痛的同时减少财产赔偿,也是今后可以考虑的一方面。
  “我认为,只有把以上这些内容贯彻落实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才能具体落实。如果不去具体落实,只是空谈,那最后落实在复核法官就只是一个同意核准死刑还是不同意的简单选择题。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后,死刑数量一下子降到70%,确实成果巨大,但我看这个数字还是太大。最高法院现在五个刑庭负责死刑复核,如果哪一天减成四个或者减成三个最后到两个,那肯定证明数字是真的大幅度下降了,甚至可能到可以公开的地步。”张立文律师说。

  死刑复核程序仍需继续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表示,虽然死刑核准权收回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死刑复核程序也在逐步完善,仍有提升的空间。同时,陈永生提出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四点建议。

  第一,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应该全面实现法律援助制度。从刑事意义上来说,目前死刑复核案件没有全面法律援助制度,显然是相当不妥当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必须有法律援助,既然死刑复核程序是刑诉法的法定程序,不贯彻法律援助于法不合;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死刑案件如果当事人无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道理很简单,最高法院在复核死刑的时候,因为办案压力,要想法官们把全部的案卷仔细审阅一遍不一定能做到,就算能够做到,如果没有重点地查阅这些案件的话,能看到多少有价值的信息是不好说的。比如聂树斌案卷电子版我从头到尾看了一遍,发现不了多少问题,但后来看过其辩护律师提出来的质疑后,我发现自己遗漏了很多问题。最高法院的法官办案压力很大,听取律师意见能够让帮助法官发现案件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进行重点核实调查。

  第二,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裁定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该有所提及。目前,最高法院的复核死刑裁定对律师的意见完全不做回应,好一点的有一句话:“听取了律师意见,询问嫌疑人和家属的意见。”有的连这句话都没有,这是不妥当的。律师千辛万苦从外地赶到北京来,给法官提交了辩护意见,最后裁定没有任何体现,这是对律师工作的不尊重。同时回应律师辩护意见还有一个作用,就是促使承办法官能够慎重考虑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问题,从而使整个案子的处理质量得到提高。

  第三,对于远程讯问被告人的适用范围应该加以限制。为了解决办案压力,搞远程讯问是可以的,但是远程讯问有缺陷,首先从心理学上来说大家都有体会,面对镜头说话和面对人说话的时候感觉不一样。面对人说话的时候显得更加自然和即兴,面对镜头只会讲事先准备的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远程讯问过程中他有可能搞不清楚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原审法官甚至和侦办案件的警察有什么区别。如果在侦查阶段遭遇刑讯逼供,就更加容易使当事人对远程讯问的法官产生不信任感,从而放弃司法救济的权利,就有可能造成错案。

  第四,死刑复核案件应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全部的录音录像,即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全部的侦查审讯录音录像。新的刑诉法要求死刑案件应该提交录音录像,但实践当中一般只挑选对案件侦办方最有利的一次,这就无法排除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可能,从而影响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


  律师权利需要保障

  

  著名刑辩律师张立文表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当时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状态是:“不知道法官是谁,不知道法官在哪里,不能阅卷,只能到最高法院上访和群众一块儿去混,运气好的话就能见到法官。”这份实践报告最终提交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领导没想到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这么艰难,立刻进行了改进,为律师专门设立了接待室。

  “最高法院对我们的反馈确实作出了及时改进,但他们却忘了最高法院门口有武警把守,律师根本进不去,所以接待室再好对律师来说没有意义,这基本是死刑核准权收回的前八年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真实状态。”

   张立文律师表示,近两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得到了保障,但还有需要改善的地方。

  近期会见难的问题已经基本消失,但是在个别地区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的时候表示,既然是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需要最高法院换押律师才可以会见当事人。而最高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绝对不会不远千里专门去办一个换押手续。

  此外,张立文律师还表示,目前关于律师阅卷的规定很明确,在最高法院阅卷不存在问题,虽然在阅卷过程当中发现尽管最高法院的法官水平非常高、态度非常认真,但是仍然和其他各级法院的法官一样存在着对律师职业群体一定程度的排斥或者歧视,例如普遍的全程审讯的录音录像不允许律师复制观看,甚至包括只要是视频音频的证据都不准律师去复制。

  第三个存在的问题是,目前死刑复核法官虽然不像以前那样找不到,但一般辩护律师只能知道承办案件的是王法官、李法官还是赵法官,不告诉名字,更不知道合议庭组成成员。死刑复核仍然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把承办人的名字作为保密信息不告知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那么回避权如何行使?
  第四,辩护技术与标准的问题。现在死刑案件的质量越来越高,应该说到了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大多数都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多数的案件是可以被核准的。但这对律师来说就经常会出现一种尴尬,律师看了案卷之后发现被告人被核准死刑是没有问题的,那这时候律师约见法官应该说什么?现在律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呼声很高,由此又引出了新的问题:死刑复核在程序过程当中辩护律师的价值是什么?是必须保证当事人不被核准吗?如果被核准了意味着律师的辩护失败吗?死刑复核过程中律师的辩护行为应该怎么体现?除了阅卷、会见、形成辩护意见和法官约谈,还有什么其他的工作?尚权所的八个死刑复核案件,每个案件都有立功情节,最高法院对这样的问题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它的重视程度就是不断发函,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不作为,这时候律师有没有必要和公安机关进行深度沟通?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死刑复核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进步很大,以后会变得越来越好。而在这个进程中,最高法院需要改变,律师们也需要改变。”张立文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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