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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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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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