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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方面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

时间:2016/6/20 22:21:37    来源:    作者:    点击:1920

张立文律师现任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高级合伙人,专攻刑事辩护,中国法学会会员。

张立文律师成功办理了江苏某国土局长郭某受贿案再审改判、广州荔湾国际贸易城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案、汕头迪尔公司走私案件、广东曼威公司走私案件、上海巨人公司走私案件、浙江巨额P2P非法集资案、河南安阳李某集资诈案、辽宁营口集资诈骗案、北京某工程技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北京胡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北京大兴韩某故意杀人、北京张某贩毒案等。张律师对走私犯罪有专业研究。曾作为《法制晚报》《北京晚报》、北京电视台、央视法制频道等媒体的特约嘉宾,对典型案件进行点评。

张立文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专注于刑事辩护。张立文律师具有财务和税务知识,此前办理了各类商业诉讼案件,涉不动产建设工程、钢贸纠纷,投资并购纠纷、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著作权纠纷、融资租赁、产权及股权纠纷、刑民交叉案件,正是基于对商业案件的丰富经验,此后张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具有独特的专业视角。


四个方面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严重,目前尚无立法或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本罪中的“情节严重”:


  关于信息数量标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非法获取的信息数据较大,但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具体数量。笔者认为,对信息数量上的认定,可以参照《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节严重所作出的解释,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获取前述信息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争论较大。理论界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概括为公民本人不愿公开、扩散,如果公开、扩散可能为他人利用从而会造成严重干扰个人生活的信息。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即属于公民的隐私信息。此类信息如果泄露,后果比较严重,故情节亦更为严重。


  关于危害后果。一是个人信息扩散的范围。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知情范围扩大的区域越大,越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给被害人带来伤害程度。一般而言,知道范围越广说明危害性越严重,社会恐惧程度越高危害性越严重。笔者认为,因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生产、生活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精神失常、家庭破裂、患病等情况的,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在本罪犯罪动机上,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出于以营利目的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因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前者主观恶性明显更大。因为,将公民个人信息转卖给他人的行为,既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同时也放任了他人对该信息所有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若个人信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严重侵害信息所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名誉,后果更严重,故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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