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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系在读大学生,年纪22周岁,自己在学校宿舍将自己所生男婴勒住脖颈窒息死亡后,抛入学校人工湖中,
影响较为恶劣,因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之父亲系甘肃农民,家中贫穷,慕名找到张立文
律师,本律师哀其不幸,义务为其女儿出庭辩护。在二审中,我们提交了当地政府出具的家庭苦难证明函并且由被
告人之父之母作为死去婴儿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符合刑事诉讼的逻辑,得到法院的认可,我作为辩护人提交了 14
份案例,证明该案属于情节较轻。最终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一致认可,案件在二审中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减刑
7年,刑期由原来一审的十年改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之父万分感激。
律师执业证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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